《民法总则》相较于之前的《民法通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主要变化包括:
自然人出生和死亡时间的认定顺序
《民法总则》规定自然人出生和死亡时间的认定顺序为“出生证明记载→户籍登记或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其他证明”,改变了《民通意见》中的“户籍证明记载→出生证明记载→其他证明”的顺序。
胎儿利益保护
第16条规定,胎儿在涉及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方面,视为具有权利能力,但其分娩时为死体的除外。这一规定将胎儿利益保护的范围从《继承法意见》第45条确立的遗产“特留份”制度扩大到“接受赠与”。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起点
自然人限制行为能力的年龄起点从《民法通则》中的10周岁改为8周岁。
监护人制度
取消“有关组织指定前置”,有关当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增加规定“临时监护人”。
增加“未成年人父母遗嘱指定监护人”制度。
增加“意定监护”,即完全行为能力人“未雨绸缪”,与相关主体事先协商确定自己日后的监护人。
规定“父母、子女、配偶”的监护人资格与“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义务分离,即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继续履行相关义务。
财产代管人“轻过失免责”规则
确立财产代管人“轻过失免责”规则。
被宣告死亡人死亡时间的认定
一般情形为“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特殊情形为“意外事件发生之日”。
撤销死亡宣告后婚姻关系自行恢复的例外情形
规定配偶申明不愿自行恢复婚姻关系。
民法典总则编的基本内容
《民法典》总则编共204条,基本来源于2017年3月15日发布、10月1日开始实施的《民法总则》(已废止),只有十几个条文文字上的修改,基本内容、基本精神没有变化。
民法典总则的新增内容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从十岁下调至八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