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处理是指在 诉讼过程中,为保障将来判决能够执行或避免财产遭受损失,法院依法对诉讼标的物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采取的强制性措施。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
财产保全:
是指法院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的限制处分的强制措施,包括诉讼中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财产保全的目的是确保判决能够得以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
行为保全:
是指法院对当事人可能采取的某种行为进行限制或禁止,以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行为保全的内容通常包括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某种积极行为义务,或禁止其作出某种消极行为。
诉前保全:
是指在提起诉讼之前,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会使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向法院申请采取的保全措施。
诉中保全:
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保障判决能够执行,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财产或行为采取的保全措施。
证据保全:
是指法院对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采取的保全措施,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拒绝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对情况紧急的,法院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当事人不服保全裁定的,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综上所述,保全处理是法律赋予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保障判决执行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种重要手段,通过采取强制性措施,防止因当事人行为或其他原因导致判决难以执行或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