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隔代抚养的无因管理纠纷案件。
韩先生和李女士婚后生育了女儿未未,不幸的是未未患有先天性疾病,平时经常要到医院接受治疗。由于夫妻俩工作繁忙,所以孩子由李女士的母亲,也即孩子的外婆照看,并且陪同治疗。平时大量的医疗费用都由外婆代为支付。
然而因为孩子生病以及生活琐事,夫妻俩经常发生矛盾,最终,经法院调解离婚。
李女士的母亲知晓后,起诉到法院,要求前女婿和女儿返还他们婚姻存续期间,她为外孙女垫付的医疗费。
《民法典》对无因管理进行了规定,所谓无因管理就是行为人没有法定的或者是约定的义务,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进行管理的行为。外婆对于外孙女的照看并没有相应义务,即属于无因管理。
法院审理认为,父母是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第一责任人。韩先生和李女士是未未的父母,二人均不存在无力抚养子女的情形,对未未具有法定抚养义务,理应负担医疗费。李女士的母亲作为孩子的外婆,出于亲情考虑代为支付的医疗费用不能当然视为对子女的无偿赠与。
法院经查明确认,李女士的母亲垫付的医疗费金额共计47000余元。由于该费用是女儿女婿婚姻存续期间产生,最终,法院判决女儿和前女婿分别返还李女士母亲23000余元。
零距离记者/孙艳 陈家斌
来源: 荔枝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