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改定是动产物权转让的一种方式,具体指在动产物权转让过程中,当事人之间达成一种特殊约定,即虽然动产的物权已经转让给受让人,但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这种交付方式允许受让人取得动产的间接占有,而让与人则成为非所有人的自主占有人。占有改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八条中有明确规定,它属于观念交付的一种形式。
占有改定的特点包括:
双重占有:
出让人对物的直接占有和受让人对物的间接占有。
法律意义:
虽然不涉及实际交付,但具有物权变动和履行交付的双重法律意义。
经济实践:
常见于所有权人将动产出卖给买受人,同时买受人再将物出租给出卖人的混合交易情形。
灵活便利:
为现代社会民事活动提供了灵活便利的交易形式。
条件:
需要当事人之间达成移转动产所有权的合意,并约定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
占有改定在实际操作中,可以节约程序和时间上的成本,因为它允许在不需要实际移动物品的情况下完成所有权的转移。然而,需要注意的是,通过占有改定实施的无权处分,第三人不能善意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