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物诉讼主要涉及以下几种类型:
不动产登记纠纷
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赔偿纠纷:因异议登记不当给权利人造成损害而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
虚假登记损害赔偿纠纷:因不动产登记簿上关于不动产的记载存在瑕疵而产生的纠纷。
物权保护纠纷
物权确认纠纷:因物权的成立、内容及物权的归属所产生纠纷的案件,包括所有权确认纠纷、用益物权确认纠纷和担保物权确认纠纷。
返还原物纠纷:因权利人请求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人返还该物而产生的纠纷。
排除妨害纠纷:因物受到他人的妨碍而引发的纠纷。
消除危险纠纷:因他人的行为或者某一事实状态危害到物的安全而要求消除危险引发的纠纷。
修理、重作、更换纠纷:因造成物的损毁,权利人请求修理、重作、更换而引起的纠纷。
恢复原状纠纷:因物受到毁损,物权人要求侵害人采取措施将物恢复到原来状况而引发的纠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因财产受到损害,权利人请求赔偿损失而引发的纠纷。
物权请求权
返还原物请求权:当产权归属不明或是否存在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或国家专门机构提起诉讼请求返还原物。
排除妨害请求权:当所有人的财产被他人非法占有时,财产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可以请求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或者请求法院责令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
消除危险请求权:当他人的行为非法妨碍物权人行使物权时,物权人可以请求妨害人排除妨害,也可请求法院责令妨害人排除妨害。
恢复原状请求权:当物权的标的物因他人的侵权行为而损坏时,如果能够修复,物权人可以请求侵权行为人加以修理以恢复物之原状。
对物诉讼
对人诉讼(action in personam):打捞人可以向被打捞财产的所有权人提起对人诉讼。
对物诉讼(action in rem):打捞人也可以对被打捞财产提起对物诉讼,对物诉讼具有一定的程序优势,例如送达可以对财产本身作出,而无需对财产所有权人作出,并且对物诉讼通常还赋予了索赔人扣押有关财产的权利。
这些诉讼类型涵盖了物权的保护、确认、请求权以及因物权受到侵害而引发的各种纠纷。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诉讼类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有需要,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详细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