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的长短而有所不同,具体规定如下:
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
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
累计缴费十年以上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
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
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因当期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原有缴费时间予以保留,重新就业并参保的,缴费时间累计计算。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能够获得足够的经济支持,同时鼓励他们尽快重新就业。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领取期限可能会受到地方政策的影响,建议在申领失业保险金前咨询当地的相关部门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