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土地是指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具体情形包括:
超期未动工开发:
超过合同或决定书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
开发面积不足: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
投资额不足:
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
中止开发满一年:
已动工但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
其他特殊情况:
因特殊情况未约定或规定动工开发日期,或约定不明确,以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一年为动工开发日期。
这些规定旨在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防止土地浪费,并规定了闲置土地的处置方式,包括延长开发时间、改变土地用途、安排临时使用、政府置换或拍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