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形式包括以下内容:
行政命令:
行政机关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
行政征收:
行政机关依法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征收钱物或税费的强制性行为。
行政许可:
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
行政确认:
行政机关依法对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确定、证明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机关对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
行政处罚:
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的制裁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
行政强制:
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和行为采取的强制性措施,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给付:
行政机关依法对符合条件的相对人提供物质利益或赋予其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行政奖励:
行政机关对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或贡献的相对人给予物质或精神上的奖励。
行政裁决:
行政机关依法裁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权益争议。
行政合同:
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通过协商一致,订立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行政赔偿:
行政机关因违法行为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这些行政形式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采取的各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手段和措施,旨在实现特定的行政目的和管理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