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以下几种财产分割情况可能被视为无效:
赠与未履行:
如果离婚协议中约定了财产归子女所有,但实际上这些财产仍由父母掌控,即赠与行为没有完成,那么这种约定是无效的。
产权变更未办理:
离婚协议中若约定不动产归双方共有,但未办理产权变更手续,这种约定也是无效的。
谁提离婚谁无财产:
这种约定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是无效的。
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如果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损害了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那么协议无效。
欺诈或胁迫:
如果离婚协议是在欺诈或胁迫的手段下签订的,那么协议无效。
恶意串通损害第三方利益:
如果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损害了第三方(如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协议无效。
违反法律规定:
任何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财产分割协议都是无效的。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意思表示不自由的行为:
在意思形成和表示过程中欠缺自由,如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
其他法定情况:
如赠与物品视为受赠方私人所有,子女名下的财产等,在离婚时无权分配。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离婚协议存在上述无效情形,即使双方自愿签署,协议也不会具有司法效力,且民政局不会依据此类无效协议发放离婚证。如果离婚当事人对财产分割后悔,可以在离婚后一定时间内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但超过一定时间限制(如一年)法院可能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