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案需要以下证据:
当事人的陈述:
包括原告、被告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口头或书面陈述。
书证:
包括合同、信件、日记、报告等书面材料。
物证:
包括工具、物品、痕迹等实物证据。
视听资料:
包括录音、录像、照片等视听证据。
电子数据:
包括电子邮件、短信、网络记录等电子形式的证据。
证人证言:
来自第三方证人的口头或书面证言。
鉴定意见:
由专家出具的关于技术、医学或其他专业问题的意见书。
勘验笔录:
包括现场勘查、检查、鉴定等记录。
这些证据必须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并且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司法实践中,判案还需结合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如被告人的犯罪动机、目的、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