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的步骤如下:
成立清算组
人民法院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由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士组成。
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
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并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
通知或公告债权人并登记债权
清算组成立后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清算组成立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通知的,自清算组公告之日起45日内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个别债权人清偿债务。
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清算组在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的同时,应当调查和清理公司的财产。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和调查清理的情况编制公司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和债权、债务目录。清算组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不得将公司财产价值低估。
制订清算方案
编制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之后,清算组应当制订清算方案,提出收取债权和清偿债务的具体安排。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应将清算方案提交股东大会通过,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方案无须提交股东会另行通过。清算方案提交有关主管机关确认的规定,适用于因违法而解散的清算公司。
资产处置
清算组负责清理公司财产,包括处理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和收取公司债权。清算组应当及时向公司债务人要求清偿已经到期的公司债权。
清偿债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剩余财产的分配
清算组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破产程序终结。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上述顺序清偿。
制作清算报告,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由清算组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得清偿。清算组负责制作清算报告,并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以上步骤构成了破产清算的完整流程,确保了破产企业的债务得到合法、有序的清偿,并结束所有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