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中,原告需要证明以下事项:
起诉符合法定条件:
原告需证明其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受理范围,并且不存在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情况。
被告不作为的事实:
原告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未履行其法定职责,或者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提出申请的证据:
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若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或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则这一要求可以免除。
损害事实的证据:
在行政赔偿或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
其他应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除了上述事项外,原告还需证明其他法律或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的应由其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具体到不同类型的案件,原告需要提供的证据也有所不同:
借款纠纷:原告应提供能证明与被告之间存在债权的证据材料,如合同、借条、收据、欠条等,以及自己已履行义务而被告逾期不履行义务的证据。
股东身份:原告可以通过出示相关公示性文件来证明其股东身份,如公司章程、工商登记材料、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等。若被告提出相反证据,法院将进一步实体审查原告的股东身份。
在收集和提供证据时,原告应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充分性,以支持其诉讼请求。同时,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时,并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