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机关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人民调解委员会:
负责调解公民之间的民事纠纷,不收取费用。
司法行政部门:
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并对基层人民法院的调解活动进行业务指导。
基层人民法院:
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行政调解机关:
包括基层人民政府、国家合同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婚姻登记机关等,负责调解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等。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包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乡镇或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区域性、行业性调解组织:
根据需要设立的,用于调解特定区域或行业内的纠纷。
综合调解机构:
如深圳市龙华区调解院,构建“多调联动”的大调解格局,实现高效统筹机制。
这些调解机关在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纠纷解决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