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回避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这包括当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这包括案件的处理结果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到审判人员自身的利益,这种利害关系可能是法律上的,也可能是事实上的。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这包括除上述关系以外的其他关系,如与当事人有私交甚笃的同学、朋友,或与当事人积怨很深的仇人、对手等,这些关系只要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就应当回避。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如果审判人员或其他法定人员曾经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他们应当回避,以确保案件的公正性。
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审判人员如果接受当事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并且这种行为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如果审判人员是本案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也应当回避。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如果审判人员或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股权,也应当回避。
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
根据具体情况,还可能存在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如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涉及亲属关系需要回避的情况。
这些情形旨在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性,防止因个人关系、利益冲突或其他不当因素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