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可诉性是指 纠纷主体在纠纷发生后,可以将其诉诸司法并得到裁判的属性。具体来说,民事可诉性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可争讼性:
任何人均可将法律作为起诉和辩护的根据,法律必须是明确的、确定的规范。
可裁判性:
法律能否用于裁判作为法院适用的标准,是判断法律有无生命力、有无存续价值的标志。
纠纷可诉性的范围:
包括民法所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争议、应受民事法律保护的应有权利受到侵害引发的争议、宪法权利受到私法主体侵害所引发的争议。
法律救济:
当法律中规定的权利被侵犯或滥用、义务被违反时,法律必须提供适当的救济程序和手段,尤其是通过司法机构如法院来保障诉权人的合法权利或正当利益。
平等主体:
纠纷可诉性的标准通常为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争议和人身关系争议,而不仅限于民事法律关系争议。
总结来说,民事可诉性体现了法律赋予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的权利,确保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得到司法保护和实现。在实际操作中,确定哪些社会关系具有可诉性需要根据民法的规范目的和价值判断来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