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扣押物品或车辆的时间限制是自扣押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如果情况复杂,经过城管负责人或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批准,可以延长扣押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如果扣押的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技术鉴定,那么这段时间不计入扣押期限。
1. 扣押期限通常不得超过三十日。
2. 复杂情况下,经批准可以延长扣押期限,但总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
3. 延长扣押的决定应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4. 如果扣押的物品需要检测、检验、检疫或技术鉴定,则这段时间不计入扣押期限。
请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城管扣押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