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制度是指 与案件有法定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关系的人员及机构,不得参与该刑事案件的处理的一种刑事诉讼制度。回避制度旨在确保司法的公正和程序正义,防止因个人关系、利益冲突或其他不当因素干扰案件的公正审理。
回避制度可以细分为以下几类:
刑事回避
指的是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因与案件或案件的当事人具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刑事案件的公正处理,而不得参加办理该案的一项诉讼制度。
任职回避
也称“职务回避”,是指公务员不得担任与其法定亲情关系有直接关联的职务的制度。亲属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等。
地域回避
是指担任一定职务的公务员,为了公正履行职务,不得在亲属比较集中的原籍、成长地等任职。这主要是为了避免亲属关系、宗族关系对正常公务活动的干扰。
公务回避
是指公务员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遇有法定情形(如处理的问题与自己或自己的亲属有关),避免影响正当履行公务而进行的回避。
申请回避
是指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具有法定回避情形,而向他们所在的机关提出申请,要求他们回避。这种回避需要申请人提供回避的理由。
指令回避
是指在特定情况下,由有关机关或人员指令相关人员进行回避,而不需要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
自行回避
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在诉讼过程中遇有法定回避情形时,主动要求退出刑事诉讼活动。
这些回避制度在不同阶段和场合有不同的适用方式和程序,但共同目的是确保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