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工作通常由以下单位负责: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
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
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负责具体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但不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在遇到行政强制拆除等特殊情况时,需要人民政府处理。
拆迁安置工作通常由以下单位负责:
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负责具体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但不以营利为目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在遇到行政强制拆除等特殊情况时,需要人民政府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