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直接送达:
由法院工作人员直接将诉讼文书交给受送达人签收。
留置送达:
当受送达人或其代收人拒绝签收时,法院工作人员可以将诉讼文书留置在受送达人的住所。
委托送达:
当直接送达有困难时,法院可以委托受送达人所在地的法院代为送达。
邮寄送达:
通过邮局使用挂号信等方式将诉讼文书邮寄给受送达人。
转交送达:
对于特殊的收件人(如军人、服刑犯人和被劳动教养的人),诉讼文书通过有关部门转交给收件人。
电子送达:
利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确认受送达人收到并知晓诉讼文书内容。
公告送达:
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时,法院通过公告将诉讼文书内容公之于众,经过法定期限后视为送达。
每种送达方式都有其特定的适用条件和法律效力,确保诉讼文书能够准确、及时地传递给相关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