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人大作为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权力机关,其权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制定和审议地方性法规
县级人大负责制定和审议县级地方性法规,确保这些法规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和决定。
决定重大事项
县级人大有权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包括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民族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选举和罢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
县级人大负责选举县级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包括县长、副县长等,并有权罢免这些领导人员。
监督国家机关工作
县级人大对县级国家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其依法行使职权,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财政经济监督
县级人大专门设立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负责预算审查、税收监督、金融管理和经济发展规划等工作。
法制工作
县级人大设有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法规审查、法规起草和法规备案等工作,确保法规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对外联络
县级人大负责与上级人大、同级党委、政府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联络和沟通,协调各方资源。
其他职权
县级人大还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综上所述,县级人大在地方治理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其权限涵盖了立法、决策、选举、监督等多个方面,确保县级行政区域的顺利运行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