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家庭承包
定义:家庭承包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公平分配、人人有份的原则,统一将耕地、林地、草地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的一种承包方式。
特点:
承包双方当事人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发包方是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
承包对象主要是耕地、林地和草地,具有福利和社会保障功能。
根据公平分配和人人有份的原则承包,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发包。
承包期较长,耕地30年、草地30-50年、林地30-70年,林地经批准还可以更长。
承包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法定的,承包方享有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权、土地流转权、土地被征用占用的补偿权等。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
其他方式承包
定义:其他方式承包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将“四荒”地、养殖水面等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一种承包方式。
特点:
承包方式更加灵活,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承包形式。
承包对象包括“四荒”地、养殖水面等,不限于耕地、林地和草地。
承包过程中更加注重效益,但也需要兼顾公平。
承包方式包括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程序相对复杂。
创设取得
定义:承包人与发包人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订立承包经营合同取得承包经营权。
特点:
承包人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与发包人直接签订合同,取得承包经营权。
这种方式适用于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未利用地以及养殖水面等。
移转取得
定义:受让人通过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从承包人手中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特点:
受让人通过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从原承包人手中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承包人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入股或其他方式流转给他人,但需向发包方备案。
这些承包形式各有特点,适用于不同的土地类型和承包需求,确保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承包关系的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