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法院的种类包括以下几种:
基层人民法院
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重大涉外案件。
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管辖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如专利纠纷案件等。
高级人民法院
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
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管辖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专门法院
包括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等,它们受理一定范围的民事纠纷。
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
对复议决定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被告被监禁地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
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这些管辖法院的划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确保案件能够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由最合适的法院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