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后,欠款的处理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具体处理顺序如下: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首先需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等。职工债权:
接下来优先清偿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
之后清偿破产人欠缴的除职工债权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普通债权:
最后清偿普通债权,即除了上述三种债权之外的其他债权。
若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则按照比例分配。
此外,对于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建议
债权人应积极参与破产程序,及时申报债权,以便在破产财产分配中获得相应的清偿。
破产企业在破产程序中应积极配合清算组的工作,确保破产财产的合法、公正分配。
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和有担保的债权在担保财产变价范围内优先于税款债权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