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的理由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婚前婚后表现反差
婚后激情消退,日常生活中的摩擦增多,审美疲劳,相互尊重感减少。
婚前隐瞒的隐私被发现,爱情未能在婚姻中延续和发展。
沟通障碍
双方难以沟通,无法共同解决生活中的问题。
家庭关系问题
婆媳关系难以调和,影响夫妻感情。
子女教育问题,一方不参与或不正确引导,影响家庭和谐。
不忠行为
一方重婚或与他人同居。
一方出轨,包括小三插足、劈腿等。
家庭暴力
包括身体暴力、冷暴力等,对家庭成员造成身体或精神伤害。
不良习惯
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感情不和分居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
其他导致感情破裂的情形
如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
生活不和谐
包括生活习惯、子女教养等方面的分歧和代沟。
法律规定的离婚理由
根据《民法典》,上述情形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法院应准予离婚。
离婚理由需要真实自愿,并且民政机构会审查双方离婚意见是否出于真实意愿表示。如果满足上述任一条件,并且经过调解无效,法院可以判决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