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直接执行的法律文书包括以下几类:
法院制作的具有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
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
支付令
民事制裁决定
财产处罚决定书
具有财产执行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
其他机关制作并由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
公证机关制作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
仲裁机关制作的由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书
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承认并执行外国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的法律文书
法院制作的承认并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裁定或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决的裁定书及执行令
这些文书因其具有法律效力并明确了执行内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且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