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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经什么批准

时间: 2025-01-11 03:56:34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 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具体程序如下:

公安机关提请逮捕:

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如果认为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应当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件材料、证据一并报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人民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的提请批准逮捕书后,应当在七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如果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如果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特殊情况下的审批:

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犯罪、外交关系等特殊情况,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基层人民检察院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并提出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逮捕的,经征求外交部的意见后,作出批准逮捕的批复;认为不需要逮捕的,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批复。

法院决定逮捕: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如果认为需要对被告人进行逮捕,可以作出逮捕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

综上所述,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者人民法院的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特殊情况下,还需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或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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