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 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具体程序如下:
公安机关提请逮捕:
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如果认为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应当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件材料、证据一并报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人民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的提请批准逮捕书后,应当在七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如果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如果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特殊情况下的审批:
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犯罪、外交关系等特殊情况,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基层人民检察院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并提出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逮捕的,经征求外交部的意见后,作出批准逮捕的批复;认为不需要逮捕的,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批复。
法院决定逮捕: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如果认为需要对被告人进行逮捕,可以作出逮捕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
综上所述,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者人民法院的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特殊情况下,还需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或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