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养孩子需要准备以下证明:
收养人的身份证明:
包括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婚姻状况证明:
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抚养能力证明:
证明收养人有能力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
身体健康证明:
由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不宜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证明。
无子女证明:
如果收养的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或儿童,需提供收养人经常居住地的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
捡拾弃婴或儿童的证明:
包括捡拾经过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或儿童报案的证明。
其他可能需要的证明:
根据当地政策,可能还需要提供市计生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所有这些文件需要提交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收养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