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地下钱庄的罪名主要涉及 非法经营罪和 洗钱罪。
非法经营罪
地下钱庄是指不法分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从事跨境汇款、买卖外汇、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等违法犯罪活动。这些行为一般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行为包括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等。
洗钱罪
地下钱庄还可能构成洗钱罪。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某些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采取法定手段使其“合法化”的行为。
立案标准
非法经营罪的立案标准主要看违法所得数额和违法行为的频繁程度。如果违法所得数额较大且频繁从事非法经营行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洗钱罪的立案标准则侧重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具体行为,如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进行掩饰、隐瞒。
建议
加强监管:加强对跨境汇款、买卖外汇等业务的监管,打击非法经营行为,切断地下钱庄的资金流动渠道。
提高法律意识:提高公众对地下钱庄危害的认识,增强法律意识,避免参与非法金融活动。
严厉打击:加大对地下钱庄的打击力度,严惩犯罪分子,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秩序。
希望以上信息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