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如下:
适用范围
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
接收与凭证
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
当场登记立案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
不予登记立案的情形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自诉不予登记立案:
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危害国家安全的;
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
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
诉状要求
民事起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
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
有证人的,载明证人姓名和住所。
行政起诉状参照民事起诉状书写。
刑事自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
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
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具体的诉讼请求;
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状时间;
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有证人的,载明证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等。
材料提交
当事人提出起诉、自诉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起诉人、自诉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起诉人、自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的,应当提供组织机构被注销的情况说明;
委托起诉或者代为告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代为告诉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
起诉状原本和与被告或者被告人及其他当事人人数相符的副本;
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
补正与不予受理
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人民法院决定是否立案的期间,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坚持起诉、自诉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立案时限
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定期间内决定是否立案:
对民事、行政起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对刑事自诉,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次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对执行异议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不予受理或立案的裁定
人民法院对起诉、自诉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的,应当出具书面裁定或者决定,并载明理由。
投诉与追责
对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当事人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查明事实,并将情况反馈当事人。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