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出地证明应该由 当事人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开具。具体流程如下:
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并获得同意迁入的批准。
向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迁出申请并等待批准。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
持户籍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前往迁入地的市级公安局(或分县局)户政科申请迁入,并由户政科签发《准迁证》。
持《准迁证》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出手续,并开具迁移证。
持迁移证、身份证等必要文件去迁入地派出所入户。
因此,迁出地证明的开具需要先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然后回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出手续并开具迁移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