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发生的原因有多种,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原因:
外部变更要求
客户要求修改工作范围和需求等。
内部变更要求
为解决测试中发现的一些错误而修改源码甚至设计。
业主原因
工程规模、使用功能、工艺流程、质量标准的变化,以及工期改变等合同内容的调整。
设计原因
设计错漏、设计调整,或因自然因素及其他因素而进行的设计改变等。
施工原因
因施工质量或安全需要变更施工方法、作业顺序和施工工艺等。
监理原因
监理工程师出于工程协调和对工程目标控制有利的考虑,而提出的施工工艺、施工顺序的变更。
合同原因
原订合同部分条款因客观条件变化,需要结合实际修正和补充。
环境原因
不可预见自然因素和工程外部环境变化导致工程变更。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使合同不能履行而变更,或因情势变化致使合同履行显失公平而变更。
当事人违约
因当事人违约而变更合同,实际上赋予无过错当事人变更合同的请求权。
意思表示不真实
因订立时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变更,例如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乘人之危等。
自愿变更
当事人自愿变更合同。
这些原因涵盖了从项目开始到结束的各个阶段,并且涉及多个参与方,包括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合同双方等。有效的变更控制是确保项目顺利进行的关键,通过事前明确定义、需求评审和合同条款的适应性调整,可以减少变更带来的风险和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