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守儿童是指 父母双方或一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具体定义如下:
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
这意味着孩子的父母中至少有一方因工作原因离开孩子,而另一方可能因各种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
不满十八周岁:
留守儿童必须是未成年的孩子,即年龄小于18岁。
不满十六周岁:
有些定义中特别强调留守儿童年龄不满十六周岁,如湘民发〔2024〕32号文件规定。
跨县域连续务工6个月以上:
外出务工的时间标准一般认为是跨县域连续务工6个月以上,即使偶尔回家探亲或休假,也不影响连续务工时间的认定。
由其他亲属监护:
当父母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时,孩子通常由其他亲属如祖父母、叔伯等代为监护。
这些定义综合了多个来源的信息,以确保对留守儿童群体的全面和准确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