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对抗要件主要涉及以下几类情形:
不动产物权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殊动产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和变动,虽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一经登记便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地役权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质权
对于汇票、支票、本票和公司债券等,出质人与质权人未背书记载“质押”字样的,不能以这些票据或债券出质对抗善意第三人。
对于上市公司股份,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对于非上市公司股份,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总结:
登记对抗要件主要涉及不动产物权、特殊动产、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和质权。这些权利在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时,必须进行登记,否则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未经登记的权利变动,只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不能对抗外部第三人的权利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