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的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宪法:
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现行宪法是1982年宪法,至今已经过4次修改。
法律:
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包括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
次于宪法和法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制定,用于规范全国范围内的行政管理活动。
地方性法规:
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规范性文件,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自治法规:
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适用于本民族自治地方的规范性文件。
特别行政区法律:
由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制定,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规章:
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用于规范本部门或本地区的行政管理活动。
国际条约:
我国签订的国际条约也是我国法的形式之一,具有与国内法相同的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我国法的形式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特别行政区法律、行政规章以及国际条约。这些法的形式共同构成了我国的法律体系,确保了国家法制的统一和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