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征地需要遵循以下程序:
征地的批准程序
建设项目依法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
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审查后拟订征收土地等方案。
经市、县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
征收土地等方案依法由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
征地的实施程序
发布征地公告:
发布机关:市县政府。
发布范围: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
公告内容: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
发布后果: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登记机关:征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地政部门。
登记申请人: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登记期限: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
登记所需材料:土地权属证书、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等文件。
不办理登记的后果:列入补偿范围。
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拟订机关:市、县政府地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
拟订根据: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果、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
方案内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事项。
方案公告: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方案,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