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 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交付才能成立的合同。这种合同类型与诺成合同相对,后者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使合同成立的合同。实践合同的特点在于,仅有合意并不足以使合同生效,必须有一方实际履行了交付标的物或其他给付的义务,合同才能正式生效。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例如,A向B借款,双方签订借条,但合同在B实际出借资金之前并不成立,只有当B实际出借资金后,合同才成立。
保管合同:
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例如,寄存人将物品存放在保管人处,合同在物品实际交付时成立。
借用合同:
一方将物品借出,另一方使用,合同在物品实际交付时成立。
定金合同:
在合同中,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支付定金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合同在定金实际交付时成立。
代物清偿协议:
当事人约定以其他物品或劳务替代原定给付,协议在替代物实际交付或劳务实际提供时成立。
这些合同类型在《民法典》中均有明确的规定,区分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对于确定合同是否成立以及风险的转移时间具有重要意义。实践合同在现实生活中较为常见,主要涉及物品或劳务的交付,以确保合同关系的稳定和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