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由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负责制定法律。法律的制定需经过法律草案的提出、审议、表决与通过以及公布等阶段。
具体来说:
基本法律,包括民事基本法、行政基本法和刑事基本法以及诉讼法等,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其制定或系统修改必须经全国人大代表过半数通过才能达成。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制定,并由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地方性法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
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门制定,仅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有效。
地方政府规章,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仅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
综上所述,法律的制定机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地方性法规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分别由相应的政府部门和地方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