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可以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分为多种类型。主要的分类包括:
民事合同:
指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例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
商事合同:
指商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商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例如:销售合同、采购合同、合作协议等。
劳动合同:
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劳动关系的行为。例如: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
行政合同:
指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行政法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狭义合同:
主要指一切的民事合同,例如身份合同、财产合同、物权合同、准物权合同等。
广义合同:
则主要指的是所有法律部门中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例如行政合同、民事合同、劳动合同、及国际合同等。
最狭义合同:
主要是指民事合同中的债权合同。通常包含:赠与合同、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保理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物业服务合同、行纪合同、中介合同、合伙合同等。
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根据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可把合同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单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只享有权利,另一方只承担义务的合同。
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根据当事人取得权利是否以偿付为代价,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只享有合同权利而不偿付任何代价的合同。无偿合同,是指一方给付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
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根据合同是否需要具备一定的形式,可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必须采取特殊形式订立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依法无需采取特定形式订立的合同。
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可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诺成合同,又叫不要物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
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并未确定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
主合同和从合同:
主合同,是指不依赖其他合同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同,是指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合同,又称为附属合同。
这些分类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合同的性质、目的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从而在实际操作中更加规范、有效地进行合同管理。